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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杨*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甲与被告杨**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甲诉称,胡*乙系我的母亲,胡*丙系被告的母亲,胡*乙与胡*丙系亲姐妹。我和被告在外婆的撮合下于1989年共同生活,年月日生一女杨**,1993年生一女送给他人抚养,双方于2006年8月6日补领结婚证。因我与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宣告我与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

原告胡*甲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下列证据: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2、原、被告的舅舅胡**常住人口信息及被告家庭的户口底册。

被告辩称

被告杨*甲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通过原告的陈述及举证,本院确认下列事实:

原告的母亲胡**与被告的母亲胡*丙系亲姐妹。原、被告于1989年共同生活,年月日生一女杨**,2006年8月6日领取结婚证。另,原告陈述于1993年生一女送由他人抚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子女,且领有结婚证,但原、被告之间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故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胡*甲与被告杨**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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