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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与钱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殷*与被告钱*确认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殷*诉称,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相互早就认识,1998年在双方父母包办下结婚,未领取结婚证。1987年1月19日生一子钱某甲,1988年7月21日生一子钱某乙。原被告虽然从小就认识,但对对方的脾气个性不甚了解,婚后被告经常制造矛盾,谩骂原告。双方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已分居生活六、七年。现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钱某辩称,虽然被告与原告系表兄妹关系,但是原告是好人,被告对原告没有任何看法。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27年,从良心上讲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殷*之母与被告钱*之父是亲姐弟关系。原、被告系三代以内的表兄妹关系。双方于1998年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于1987年1月19日生一子钱*甲,1988年7月21日生一子钱*乙。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9月22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为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

另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表示其婚前陪嫁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原告的份额部分,自愿留归婚生子钱某甲、钱某乙共同所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泰兴市**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婚姻法》禁止结婚情形,故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应认定无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殷*与被告钱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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