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韩*确认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系嫡亲表兄妹关系。1984年1月14日,原、被告在射阳县海河乡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原告认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应属无效,故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的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韩*辩称:原、被告虽系表兄妹关系,但双方系自愿登记结婚,原告现在提出婚姻无效已无实际意义。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收入和积蓄都被原告拿走,原、被告现有一个聋哑儿子,生活不能自理,原告必须将儿子带走。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嫡亲表兄妹关系。于1984年1月14日在射阳县海河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8年农历11月25日生一女孩韩**,1993年生一男孩韩**。2014年3月25日,原告以原、被告系嫡亲表兄妹关系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间的婚姻无效。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相关书证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系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本案原、被告系嫡关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故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陈*与被告韩*的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