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亚洲与被告李**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亚洲、被告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亚洲起诉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12月6日在未达法定婚龄情况下办理了结婚证,且被告至今仍未达法定婚龄。现因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据此,原告请求依法宣告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李**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均未达法定婚龄情况下采取出具虚假证明的方法骗取结婚证,其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鉴于被告李**至今尚未达到法定婚龄,原告诉请依法确认双方婚姻关系无效,被告对有关主张的事实即请求予以承认,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宋亚洲与被告李**的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宋亚洲负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