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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与被告曲*飞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曲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关留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2014年2月,其与被告在网上聊天时认识。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其未满22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该婚姻属无效婚姻。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其与被告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曲某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原、被告在网上聊天时相识。2014年10月11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马*生于1993年3月23日,与被告曲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实际年龄未满22周岁。原告马*起诉时实际年龄仍未满22周岁。现原告马*以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原告马*实际年龄尚未满22周岁,且其起诉时仍未满22周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法定年龄的规定,因此,该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马*与被告曲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负担。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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