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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宋**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宋**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全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代理人张**、被告宋**及其为代理人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告与被告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不到法定婚龄,现在原告仍不到法定结婚年龄。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宣告原告刘**与被告宋**的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宋**辩称,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原告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原告提供的身份证不能认定其就达不到法定婚龄。原告是否达到法定婚龄应以医学鉴定部门对原告进行骨髓鉴定才能确定原告的实际年龄。因此,应依法驳回原告的事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生于1993年5月22日。2014年3月23日,原告刘**与被告宋**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3月28日,原告刘**在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与被告宋**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时查明,原告刘**现仍未达到法定婚龄。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被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原告的户籍证明,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未达法定婚龄的男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当事人起诉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宣告其婚姻无效后,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仍未消失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宣告其婚姻无效。原告刘**与被告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现原告仍未达到法定婚龄,因此,原告刘**要求依法宣告其与被告宋**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刘**与被告宋**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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