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王**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原告刘X诉被告张XX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罗*与被告肖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刘**与宋**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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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乙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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