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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请与被告李**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请与被告李**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请及其委托代理人石伍林与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石请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农历12月16日按习俗举行婚礼。因原、被告性格不合,同居期间经常生气,所以被告为羁绊原告急于办理结婚登记,但被告实际出生日期为1991年11月25日出生,未达到法定婚龄,故被告采取欺骗手段隐瞒年龄于2013年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现由于原告与被告感情破裂,被告至今未达法定婚龄,故请求法院宣告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被服及其他嫁妆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其与原告感情很好,其实际出生日期是1991年11月25日,同意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另被告给付原告彩礼款34000元及三金,如原告要求退还嫁妆,被告要求原告退还彩礼款34000元及三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石请出生于1989年5月22日,被告李**出生于1991年11月25日。被告因未达法定婚龄,其以虚假身份证及户口本隐瞒年龄为1991年1月25日,欺骗婚姻登记机关,双方于2013年2月2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现原告石请以被告李**未达法定婚龄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宣告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身份证,原、被告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档案,本院依法调取的被告户籍证明及户口簿复印件及对被告父亲李XX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未达法定婚龄,为达到结婚的目的,采取隐瞒真实年龄的手段欺骗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且至今被告尚未达法定婚龄,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告石请与被告李**的婚姻应为无效。关于原、被告之间的财产分割问题,本案另行制作法律文书予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石请与被告李**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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