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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朱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被告系姑表兄妹关系,于1992年2月8日举行习俗婚礼后共同生活,同年6月26日生一男孩朱**,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3月30日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外出打工至今。2014年3月1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宣告其与被告朱某某之间的婚姻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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