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高青县**有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高青**有限公司、高青**总公司、腾聿民、张**、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限公司、高青**有限公司、高青**总公司、腾聿民、张**、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2273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高青县**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