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青县**有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高青**有限公司、高青**总公司、腾聿民、张**、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高青县**有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高青**有限公司、高青**总公司、腾聿民、张**、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限公司、高青**有限公司、高青**总公司、腾聿民、张**、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2273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高青县**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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