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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限公司与徐**、黑**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黑**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初字第029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还款承诺函》虽约定了管辖,但只是一个被告的意思表示。本案二个被告住所地都在河南省荥阳市某镇。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还款承诺函》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贷款银行履行了担保(回购担保)责任(包括垫付),或上诉人贷款银行将对上诉人债权(包括本息)转给被上诉人后的处理,如因履行本条款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原审被告黑**与上诉人为夫妻关系,应受该管辖约定约束。湖南省**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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