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毕如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毕如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明执字第007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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