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与被告潞城**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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