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中卫市**限责任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7日以被告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卫市**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中卫市**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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