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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经**山路小学与漯河经济技**村民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漯河**山路小学(以下简称金山路小学)诉被告漯河经济技**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娄**委会)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被告娄**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底经上级指示,我校得知学校有土地证,学校到土地局查询,得知学校确有土地证,市土地局向学校提供了学校土地证所附的平面图,图上所示学校总地面积为8699.6平方米。经学校丈量,学校现实际利用面积为5535.5平方米,经调查,校园东南角于上世纪九十年代被个人占用102.4平方米,学校南侧围墙外于2010年由娄**委会牵头建门面房被占用309.76平方米,2015年上半年学校厕所南湘江新区及村委会建公厕约占用土地9平方米。学校班子研究认为以上土地被占用均与娄**委会有关系,个人建房及占用均为娄**委会同意,南侧二层门面房为村委会牵头所建,校厕所南公厕的占用也是村委会具体实施。要求法院判决村委会返还所占学校土地412.16平方米。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无合法的物权,故其不具备诉权,学校没有按照规定申办过土地使用权登记,仅凭土地部门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实其物权。本案双方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是前置程序。被告并无侵占原告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路小学以被告娄庄村委会侵权为诉,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占有原告的土地。庭审时,原告提交加盖有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查询专用章的“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明李**等七个项目完善用地手续的批复”政府文件、土地登记情况证明复印件、平面图复印件及照片七张,用以证明原告所诉事实。被告对原告的复印件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小学诉称被告娄**委会侵占其土地,但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以证明其对诉争土地具有合法使用权,且被告娄**委会也不认可原告金**小学对诉争土地享有使用权,双方对诉争土地的使用权属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原告金**小学的起诉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漯河经**山路小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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