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银**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朱**、芜湖华**限公司、许*、刘*、章**、王**、秦**、冯**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需要,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徐*、人民陪审员杨**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八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