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中国太**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述新与被告中国太**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4元,减半收取70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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