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世行诉被告杨**、黄**、陈**、陈**及第三人温州**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世行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世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吴世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吴世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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