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中华联合财**山中心支公司与河北恒**限公司、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中国大地财**市津东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世行、杨**与杨**、黄**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柯*与黄**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施**与叶*、上海**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苏**、栾绍荣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孟**与湖北华**任公司、大冶市刘仁八镇人民政府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鑫波食**限公司与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株洲**有限公司与陈*、万**、陈**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太平洋**上海分公司与金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