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天津乐**有限公司、天津乐**有限公司佳宁里店等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锁有限公司佳宁里店、被执行人郑**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3)红民初字第3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锁有限公司佳宁里店应将坐落天津市XXX号房屋腾交申请执行人张*,被执行人郑**负有协助履行腾房义务,将个人存放在上述房屋内的个人物品搬出,将房屋腾交申请执行人张*。案件受理费38480元,由被执行人**锁有限公司负担19240元,被执行人郑**负担19240元。

本院认为

经执行,被执行人天津乐**有限公司已将案件受理费19240元给付完毕。被执行人郑**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郑**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3)红民初字第3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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