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中国人**有限公司天津**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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