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兰**诉被告广德县桃**花塘村民组(以下简称五花塘居民组)、广德县桃**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祠山岗社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兰**于2016年1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0元,减半收取2790元,由原告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