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胜诉被告安徽骏**限公司、芜湖县**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安徽骏**限公司、被告芜湖县**有限公司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安徽骏**限公司、被告芜湖县**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的31万元或查封价值31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