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安徽骏**限公司、芜湖县**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胜诉被告安徽骏**限公司、芜湖县**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安徽骏**限公司、被告芜湖县**有限公司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安徽骏**限公司、被告芜湖县**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的31万元或查封价值31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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