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崔**、魏**、魏**诉被告李*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三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魏**、魏**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800元,由原告崔**、魏**、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刘**与苏**、栾绍荣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孟**与湖北华**任公司、大冶市刘仁八镇人民政府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鑫波食**限公司与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株洲**有限公司与陈*、万**、陈**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太平洋**上海分公司与金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银川市**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余耐国与天津市**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洛阳交**限公司与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安徽骏**限公司、芜湖县**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王**与上海叠**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