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交**限公司诉被告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交**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交**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交**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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