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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上海叠**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上海叠**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但未预交,在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仍既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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