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沈阳**开发公司、辽宁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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