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沈阳**开发公司、辽宁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沈阳**开发公司、辽宁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