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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境保护局与武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武汉**境保护局(下称汉**保局)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汉**保局于2015年6月15日对武汉**限公司(下称典金科技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南环罚(2015)8号武汉**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汉**保局作出的南环罚(2015)8号武汉**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2015年5月20日,武汉**境监测站对典金科技公司进行了监督性监测,根据该站于同年5月22日出具的[汉南环监(国控)2015第05号]《武汉**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典金科技公司位于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的120t/d压延超白光伏太阳能玻璃生产线所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为83.2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722mg/m3,超过了《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规定的排放标准(颗粒物排放标准为50mg/m3,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为700mg/m3)。典金科技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典金科技公司的违法事实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现场检查记录、监测报告、询问笔录、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书等资料为证。汉**保局于2015年6月5日向典金科技公司送达《武汉**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典金科技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及《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汉**保局对典金科技公司处以罚款伍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汉**保局对典金科技公司处以罚款伍万元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人汉**保局向被执行人典金科技公司送达南环罚(2015)8号《武汉**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南环催告(2015)1号《汉南区环境保护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被执行人典金科技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汉**保局申请本院对其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对武汉**境保护局作出的南环罚(2015)8号武汉**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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