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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5)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承包管理武宣县武宣镇西环路“荣和苑小区”项目工程建设施工。黄*在项目工程建设完工至今拖欠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49.0693万元。2015年5月29日,武宣县武宣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黄*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委托都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黄*本人。2015年6月8日,黄*签收该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其至今仍拖欠周*、韦某某等50名农民工的工资。

本院查明

本院另查明,2014年春节前工程完工后,黄*明知其尚欠农民工工资49万多元,但其离开武宣后不再与农民协商解决工资问题。农民工向武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后,该局多次电话联系黄*,但黄*的电话总是处于无法接通、关机或停机状态。该局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后,黄*也没有主动配合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2015年7月11日,武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公安民警发现黄*长期居住在柳州市内。2015年8月17日凌晨,民警在柳州市“大城小院”建筑工地将被告人黄*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案件调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委托协查函、施工合同、合作协议书、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工资表及结算单、施工方预支工程款情况、现金支出凭单、借支欠条及保证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49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的,由本院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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