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郴*检林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曹**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刘*担任记录,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3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何*某同其族人何**、何**、何*丙姐弟三家七人到达”老屋里”山场坟地替其奶奶、父亲何*丁和兄弟何*戊扫墓。到达坟地后,被告人何*某等人在清理完上下而葬的何*丁和何*戊坟场时,何**独自带镰刀到距该坟地不远的何*某奶奶的坟地清理坟场,何*某则同何**、何*丙开始祭祀何*丁和何*戊坟场。祭祀时,被告人何*某用特意带去的气体打火机先后点燃蜡烛、香棍并插于这两盏坟上,同时何**等人将祭祀贡品摆放在这两盏坟中间,把纸钱放在何*戊坟前,接着被告人何*某倒酒祭祀,用打火机在何*戊坟前焚烧纸钱。在焚烧纸钱时,纸钱火源被风吹起飞入何*丁坟右上方坟地处的干枯茅草中,茅草火源迅速蔓延到山林中而引发森林火灾。山火发生后被告人何*某等人在坟地处及时投入扑救,扑救一阵后,见无法扑灭,便携带剩下的扫墓物品离开山火现场。经鉴定,该山场过火林地面积135.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84.9亩(杉木幼林和桉树幼林),未成林造林地面积17.5亩(杉木),宜林荒山荒地面积32.7亩。案发后,被告人何*某主动投案自首,并且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甲、何**、何**、刘*、许某某、刘*某、曹**、曹**的证言;被害人刘*某、卢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永兴县”老屋里”山场森林火灾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和户籍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因扫墓失火烧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84.9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失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永兴县司法局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何某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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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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