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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河北省**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邯市刑终字第24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2次,考核表扬奖励4次,2014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管教干警及同监区罪犯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期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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