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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封**民法院审理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一案,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封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郭**于2008年4月22日向封**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封法刑申字第03号驳回申请通知书驳回被告人郭**的申诉。2011年12月12日被告人郭**向封丘**委会提出申诉,封**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封刑再字第001号刑事裁定,决定本案进行再审,该院重新审理后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封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12)封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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