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与张**、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好海与被执行人张**、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5)胶民初字第3770号民事调解书]中,执行标的为34000元,因被执行人张**、高**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6年11月30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案号为(2006)胶执字第2026号,2016年1月18日被执行人张**、高**向法院交来案款43410元,申请执行人程好海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胶州市人民法院(2005)胶民初字第37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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