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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