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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郑*与被告周某某合伙经营船舶纠纷一案

后,经审查,被告周某某的住所地属于洋山港区范围。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宁**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

(法(2006)138号)的规定,本案应由上**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

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移送上**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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