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第一**公司与米瑞海**限公司证据保全案件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被请求人:米瑞海**限公司(MiraeShipping(H.K.)Co.Limited)。

请求人第**限公司(BefirstEnterprisesLimited)因与被请求人米瑞海**限公司(MiraeShipping(H.K.)Co.Limited)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LONGRIVER”轮的船舶资料。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的证据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LONGRIVER”轮船舶资料予以复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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