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米*海运(香港)有限公司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扣押涉案光租船舶“仁慈2”(“BENEVOLENCE2”)轮,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海事保全请求。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有限公司的海事保全请求。
二、自即日起扣押“仁慈2”(“BENEVOLENCE2”)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40万美元的现金担保或金融机构可靠担保。
四、扣押期间的船舶安全、管理由被申请人负责。
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