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青海互**限公司修建、重做、更换纠纷一案,海东**民法院(2012)东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青海互**限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提出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海互**限公司履行了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海东**民法院(2012)东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