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荣**限公司诉被告唐山**限公司修理、定作、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荣**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昆山荣**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50元,减半收取347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995元,由原告昆山荣**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