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舞钢市**责任公司、舞钢市**有限公司、第三人舞钢**有限公司修理、重做、更换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被告舞钢市**责任公司、舞钢市**有限公司、第三人舞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金**与李*、中国人寿财**港中心支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鄂福俊诉被告民和华峰**责任公司修理更换重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关于马某某与被告青海某某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青海某**限公司、马某某修理、重做、更换纠纷一案裁定书
合肥**制品厂与合肥市**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人民政府等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昆山荣**限公司、唐山**限公司修理与唐山**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权*与陈*修理、重做、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殷*龙诉上海中**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中**限公司与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无锡贝**有限公司、胡*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