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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制品厂与合肥市**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合肥通达水泥制品厂因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预收上诉人合肥通达水泥制品厂二审案件受理费754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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