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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鄂福俊诉被告民和华峰**责任公司修理更换重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鄂**与被告民和华峰**责任公司修理重做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鄂**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现住址不明,待被告地址查明后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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