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金**与被告李*、中国人寿财**港中心支公司修理、重做、更换纠纷一案,原告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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