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修理、重做、更换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权*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金**与李*、中国人寿财**港中心支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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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鄂福俊诉被告民和华峰**责任公司修理更换重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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