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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与陈*修理、重做、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修理、重做、更换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权*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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