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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龙诉上海中**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殷*龙诉被告上海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殷*龙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宁知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中**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以下币种同)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后因被告中**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江苏省**民法院和江苏**民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2013年12月4日,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续封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告中**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继续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继续冻结被告上海中**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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