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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犯招摇撞骗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张*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边保峰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09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8月1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7月8日和2014年12月8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和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边保峰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边保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和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边保峰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边保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边保峰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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