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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0日作出(2004)蚌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民法院于2007年01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人民法院于2010年05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本院于2012年07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系毒品犯罪,又有财产刑未执行,根据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的从严要求,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月30日起至2022年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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