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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非法采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密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现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北**庆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对罪犯冯**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庆监狱认为,罪犯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10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北**庆监狱根据冯**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冯**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冯**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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