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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利检公诉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腊月初,被告人田*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村民谭**位于利川市建南镇白竹坝村八组小地名“老山湾”山林里的马**55株、柳杉9株,2015年3月21日以2200元的价格购买村民周**位于利川市建南镇白竹坝村八组小地名“柏果树湾”山林里的马**18株。后田*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所购买的82株林木予以采伐。经鉴定,被采伐林木活立木总蓄积为19.2961立方米。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田*于2015年4月1日主动到利川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田*将所砍伐林木部分出售,获赃款4500元,已被利川市森林公安局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采伐其购买的他人山林中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出售林木所获赃款4500元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田*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田*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七条,《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田*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利川市森林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田*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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