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高彩(曾用名高增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高彩(曾用名高增云)及被执行人在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6万元或提取其相应的收入6万元至费县人民法院(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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